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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籽仁类产业协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4﹞199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巴彦淖尔市籽仁类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会费缴纳,加强会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普通会员:500元/年;

(二)理事单位:1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足下年会费。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交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中。新入会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二)会费的交纳可采取5年一次性交纳或按年度分期交纳两种。

(三)本协会账户

户  名:巴彦淖尔市籽仁类产业协会

开户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营业部

账  号:610374644 

汇款用途:会费(请标明单位名称)

联系人:秘书处

电话:0478-7861085

地址: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创业院内3号

邮编:015000

第四条 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交纳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到协会秘书处催交通知后半年内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且累积欠费时间达到或超过2年的,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本协会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开支;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四)举办相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五)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支出;

(八)章程确定的其他方面开支。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和促进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本会收取的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作为《巴彦淖尔市籽仁类产业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办法自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会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