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8-7861085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海峡两岸贸易单证填制

2023-12-28


贸易咨询——海峡两岸贸易单证填制


近期,两岸贸易再次成为热点。在进出口业务制作贸易单证或申领货物证明涉及台湾称谓时,常常会有用词错误和一些不规范的用语,甚至是错误的提法。在两岸关系再次成为热点后,小编特此收集了关于涉及台湾称谓的文件规范;并结合原产地证书填制栏目要求制作了规范用语参考表述,供大家在实际操作中参考。


01-文件依据

01-文件依据:

1.《外交部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领八函〔2005〕598号

2.国家质检总局《转发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05〕177号

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函》---署办税函〔2016〕4号


微信截图_20231228132949.png

02-称谓表述



 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函》(署办税函[2016]4号)要求,就对台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作出新的规范。

1.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有关原产地证书填制涉及敏感字样事宜的要求拓展至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即原产地证书涉及有关企业名称时应避免使用敏感字眼,但可保留“中国”、“台湾”、“国际”等字样;企业地址的地域范围应限于省、市,不得出现任何敏感字样。

2.对台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章样式不做限制性规定,依目前规定办理。 

微信截图_20231228133159.png



11.jpg




信息来源:菏泽海关https://mp.weixin.qq.com/s/I_9-KUpniNl-_shoyidwlg